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原 告 李燕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