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5號原 告 陳雪照 被 告 廖麗珠即麗珠什錦麵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 107年5 月22日具狀陳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北市辦事處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乙份,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