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原 告 江寶色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范瑞杏 許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