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77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住同上 范瑞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許明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寶色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23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