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酷博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函唐 相 對 人 温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0/100,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收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338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依職權於該判決主文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2,1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40/100,餘由原告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既經判決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宋德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