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國家交響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4,300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