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285號聲 請 人 管敏岑即品綺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謝政祐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調解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以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966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