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0號原 告 段先懌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訴訟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