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81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六哥餐館 法定代理人 阮氏事 被 告 林祺聰 原住新北市○○區○○路00號 温惠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