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被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訴訟代理人 溫朋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養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