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養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