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80號原 告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劉冠鈺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甯智倫 蔡巧若 盧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