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43號原 告 林裕宸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 告 遠雄龍岡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被告遠雄龍岡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市平鎮區,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業據原告陳述在卷,則本件宜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