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原 告 中正DC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心怡 被 告 日榮工程行即李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戶籍謄本與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