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許弼凱 被 告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