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63號原 告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賣家sanone77」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賣家sanone77」,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