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467號原 告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被 告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捌佰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