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奈菲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丁欽 被 告 施丁欽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77,657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8,767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77,657元、新台幣18,76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於104 年10月30日、105 年9 月30日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原告依系爭租約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欠之租金,分別為新台幣22,435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8,626 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至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過高應依同業利潤標準分別酌減為新台幣55,222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台幣10,141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駁回其他請求如主文第三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