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52號原 告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被 告 邱巧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欠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