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04號原 告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瑞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9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