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5號原 告 有盈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玖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惟兩造嗣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當庭成立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原告應繳納1/3 之裁判費即1,067 元(計算式:32003=106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