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佣金報酬債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恕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恕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巨擘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佣金報酬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607元(因被告巨擘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均駁回),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