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995號原 告 楊焜燿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沛(原名:鄭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