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24號原 告 王鏘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王毓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