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24號 原 告 王鏘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劉明昌律師 被 告 大唐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毓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12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4,62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