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190號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新臺幣513,660 元及其遲延利息,而查被告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考。另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共15份上雖記載雙方如有爭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惟查上列租賃契約書之當事人並非被告,而係訴外人鈜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應不受上開管轄約定之拘束。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敏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