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395號原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吳俊騰即吳俊騰出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皇其律師 被 告 陳壽美 陳美華 陳麗美 陳美珠 陳世鎮 陳世上 呂詹金桂 呂柏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