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8號原 告 臺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彥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