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07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之反訴聲明第1 項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反訴聲明第2 項為:「反訴被告應寄發內容如附件一所示之澄清啟事予獵豹移動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查,其聲明第1 項部分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元,應徵裁判費12,880元,而其聲明第2 項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上開請求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