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25號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被 告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