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8號原 告 蔡裕清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原告繳納2,2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 11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