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910號原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大緯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貿新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世貿新都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貿新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服務事件,雖以「世貿新都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世貿新都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