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87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合力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明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伊新臺幣(下同)48,750元,以及返還RICOH/M-RC-SP213SFNW黑白四功雷射機一臺(機號X195MC20261 ),並陳報其殘值6,972 元,故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7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82,400元,以此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