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0號原 告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國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芬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陸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肆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