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67號原 告 許清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薪資 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