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普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于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