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66號原 告 廖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廖彥霖因與被告醫躍股份有限公司、張俊堂、吳團宗、金丞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