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號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紋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