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傅酩方 被 告 涂毓芬即一間故事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7 元(1.工資8,333 元、2.加班費1,31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工資8,333 元、加班費665 元部分,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之半數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