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99號原 告 曾伊麟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被 告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被 告 徐齊孝 上列原告曾伊麟因與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徐齊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