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4號原 告 林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