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18號原 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2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