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被 告 蘇克福 被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克福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596元(計算式:8,850+4,746=13,596),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