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曾郁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四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