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0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蒲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