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相 對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