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82號原 告 鄭宇哲 被 告 蕭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另查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第16條固約定雙方同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訴外人皇冠賓力國際有限公司,被告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且被告已提出書狀請求移轉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述規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