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政文即旭豐工程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日新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80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