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奕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490元,尚欠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