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淞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萬2584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8萬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曉玲